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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四修有境界,有肚量,有锋芒,有涵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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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包万象天宽大,地藏万物地无疆。

.有境界,看得远

境界包括一个人的格局和眼界,境界越高,看得越远。

境界高,就好像一个人站的位置比别人高,自然能看得远!

清代名将年羹尧,以平定青海之乱而立下赫赫战功,官至四川总督、川陕总督、抚远大将*,然而他为人骄横,甚至在雍正皇帝面前也很放肆。

年羹尧在镇守西安时,曾经广求天下人才。有个读书人,名叫蒋衡,去投靠他。

年羹尧很欣赏蒋衡的才华,有一次对他说:“我会让你成为下一科的状元。”

要是别人听到这句话,肯定狂喜,但是蒋衡却感到年羹尧口气太大,并且不遵守制度,是一个胆大妄为的人。

蒋衡对一些关系很好的同事说:“年羹尧德不胜威,知进不知退,早晚会受到皇帝的猜忌。年羹尧将来必有大祸,我们应该及早脱身。”

几个同事都不以为然,当时年羹尧的权势如日中天,多少人巴不得能投奔到他门下呢!

蒋衡不顾同事的劝阻,执意称病回家。年羹尧挽留不住,取两*金给他,蒋衡不要,最后在年羹尧的坚持下只收了00两。

蒋衡回家不久,年羹尧果然获罪,被赐死,牵连了很多人。

年羹尧一向奢侈,送人不到两*金不登记,而蒋衡只要了00两,在年府的登记簿上根本没有蒋衡的名字,由此蒋衡得以平安无事。

蒋衡和其他同事的境界不同,并不认为得到利益就是好事,所以他看得远。

2.有肚量,看得宽

古人说:“肚量如同藏金库,量大福大不可量;天包万象天宽大,地藏万物地无疆。”

一滴墨汁落在一杯清水里,这杯水立即变色,不能喝了;一滴墨汁融在大海里,大海依然是蔚蓝色的大海。为什么?因为两者的肚量不一样。

同样,人的肚量大,就看得宽,不会被别人一点冒犯和不敬的墨汁染得脸红脖子粗。

南北朝的沈驎士就是个有肚量的人,凡事看得宽。

有一次,邻人一口咬定沈驎士脚上穿的,正是他早几天丢失的那双鞋。

沈驎士说:“是您的鞋吗?”立即脱下给人家,自己赤着脚。过了不久,邻人发现是自己搞错了,又将鞋送还沈驎士。

沈驎士说:“不是您的鞋吗?”又笑着接过来,重新穿在脚上。

苏东坡对沈驎士的肚量很赞赏,认为“处事当如沈驎士”。

俗话说,“百人百性百脾气”,人总是有差别的。要求人人都是好样的,那不现实。所以首先要承认这个现实,这样也就能够宽容别人。

处世为人,要有肚量,要有气度,对别人的批评、误会,或者冒犯等等,都要看得宽,有容人之雅量。

肚量大,看得宽,可以避开人生路上的很多深沟险坑,这样的人,往往无心求福而得福,不求避祸却无祸。

3.有锋芒,看得穿

思想要有锋芒,才能看得穿谬误与诡辩,彰显反思与批判的力量。

为人处事要有锋芒,才能看得穿虚情假意和别有用心。

锋芒毕露,不好;锋芒全无,也不好。人总得有一点锋芒,一个人脾气太好,不懂拒绝,怎么都行,别人就不会把他当回事。

为人和善不是软弱,而是善良却又不失强硬,与人方便却又不失自己的立场和原则。

善良本身没有错,但是一定要有点锋芒。

挥洒善意、发动善举的时候,看清对方,别让自己的善良遭到了他人的践踏。

对于那些看准了你的善良,从而随便利用、剥削你的人,你的善良,他们只不过是当成你软弱可欺。

给他们的宽容,对他们来说就是纵容;给他们的好心,对他们来说就是放任。

真正的善良不是有求必应,不是一股脑儿的帮忙,不是迁就,应该是睿智的,是适度的。

善良如果不加以选择和辨别地进行,只能成为人的弱点,很多时候要先学会保护好自己。

孔子说,“以德报德”,“以直报怨”,有时候,我们得收收自己的同情心,面对有些恶,不应轻易就挥霍我们的善良。

4.有涵养,看得淡

古人云:“涵养功夫深,君子贵自持。”

一个人有涵养的主要表现是有自持的能力,会适当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不会被焦虑和逆境、不适与差错所激怒,更不会迁怒于他人,导致人际关系恶化。

涵养是生活在心灵里的沉淀,也是精神自我修炼的成果。

只有凡事看得淡,才能自持、有度,成为一个有涵养的人。

看得淡,荣辱得失就不重要了,懂得如何给自己和他人都让出一条路,让彼此都好走,不至于狭路相逢,各自落水。

看得淡,就不会强求别人理解,酒逢知己饮,诗向会人吟,不必为五斗米而折腰。

看得淡,有所为,有所不为,花看半开,酒饮微醉,以责人之心责己,以恕己之心恕人。

看得淡,对酒当歌,人生几何,遇饮酒时须饮酒,得高歌处且高歌。

人生只有经历才会懂得,只有懂得才会珍惜,把往事当做一场宿醉,让爱恨成为流水落花,看淡一切,一切也就是过往烟云。

最高法新规: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自年4月26日起施行)


  

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条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第五条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六条本规定自年4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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